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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年锦邮学习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2009年4月7日案例娃哈哈VS达能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织纷案例以上案例均为公开信息,仅供学习之用娃哈哈VS达能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案情19%6年达能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共同投资成立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公司由达能控股51%,娃哈哈集团将把娃哈哈商标及集团已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都转让给合资公司,转让价为1亿元达能如约付款后,将商标转让事宜交由娃哈哈集团执行。据宗庆后称,娃哈哈集团当时口头征询商标局意见未获批准。双方于是续签了使用许可合同及修订协议,约定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由合资公司专有,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转让需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娃哈哈VS达能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在十年后的调查中,达能指称,娃哈哈集团公司未经合资公司同意,从2001年至今,擅自将商标许可给共计87家由宗庆后控制的非合资企业使用。因此,达能要求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品牌转让协议,并将这批“体外”非合资公司转让给合资公司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达能随后也提起反仲裁,要求杭州仲裁庭确认前述协议有效,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协议杭州仲裁的争论焦点是,1996年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因为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而作废,国家商标局是否明确表明过对此商标转让行动“不予核准”。娃哈哈VS达能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据悉,浙江省工商局在2007年4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就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请示。2007年6月6日,浙江省工商局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要求国家商标局出具“娃哈哈集团于19%6年4月、1997年9月两次提交报告,我局不予核准事由的证明”。国家商标局在第二天给浙江省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娃哈哈VS达能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拿到《复函》后,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迅速以此作为关键证据,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仲裁并未在2007年8月16日、9月3日及9月12日的三次庭审后完成,而是在2007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庭审,合资公司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国家商标局针对合资公司在北京第一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发岀的《行政答辩状》(下称答辩状),答辩于2007年9月3日公开娃哈哈VS达能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国家商标局在答辩状中确认,申请人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但同时,国家商标局强调,于2007年6月7日发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中提及的“未同意转让”是客观描述,“不是对十年前娃哈哈集团报告的答复,不是对十年前报告做出新的决定,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达能方据此指出,《复函》中所述的“未同意转让”不等同于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依法作岀的“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娃哈哈集团则辩称,该答辩状是国家商标局逃避其责任的相关陈述双方经过四轮交锋后,2007年12月6日,杭州市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VS达能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问题“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究竟属于谁?股东知情权案例案情太丰惠中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4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1193万美元,其中,,占注册资金的45%,,占注册资金的55%2006年,彼林公司先后多次向太丰惠中公司发出《关于查阅公司有关档的书面要求》,要求合营公司在收到本书面要求后提供相关公司文件,并配合彼林投资有限公司与会计师到合营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凭证,遭到太丰惠中公司拒绝。自太丰惠中公司成立至彼林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之日,太丰惠中公司历届董事会作岀多项董事会决议和多项单项决议,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延长营业执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