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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之外,娃哈哈集团和达能集团均在国内外发动了不同的攻势。达能集团方面于2007年7月19日在上海发表声明,认为娃哈哈集团旗下的4家非合资公司侵犯其娃哈哈商标专用权,并分别致函各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且以宗庆后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在国内数家法院同时提起诉讼。此外达能集团还在法国、意大利等地发起对娃哈哈集团的海外进攻。于2007年11月初,达能集团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院起诉,同时提出针对这些离岸公司资产的托管申请。两地最高法庭分别在9日和14日签署法令,冻结各自属地共10家娃哈哈的离岸公司资产。而娃哈哈集团奉陪到底的精神也有所体现,如娃哈哈集团于2007年7月6日对达能集团董事秦鹏同业禁止行为的起诉等。
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先“联姻”而后又离婚的波澜,直接表现为双方对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之归属的争议及其仲裁和诉讼。可以看出,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当初法律意识并不强,对娃哈哈系列商标的转让却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措施,如果当初对于合同每个条款都有很好的解读,就不会引起这样的轩然。合资时对相应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之意识薄弱是娃哈哈集团起初一度陷入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这就警示国内企业在进行中外合资时应当充分关注:其一,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只有对资本合作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才能在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风险前巧妙化解,或者在现实风险发生后妥善处理。其二,加强合同意识。相关协议是合资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法律基础和行为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企业一定要做好“功课”,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在合同签字盖章前要慎之又慎。其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自主品牌的保护,在合资之时正确评估企业无形资产,防范无形资产的流失。
如果说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1996年是为了利益而联手,而2007年令他们兵戎相见的依然是利益,只是披上了一件知识产权的外衣。在达娃合资后十年间,发展到36家之多的娃哈哈合资企业的总资产达到56亿,2006年的当年利润达10.4亿。达能集团收购香港百富勤公司股份而成为娃哈哈合资公司控股人的先后,其还相继收购了武汉东西湖啤酒、广东乐百氏、上海梅林正广和等国内企业的绝大多数股权。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合资之时,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就坚持中方的经营控制权,坚持合资企业必须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与品牌,坚持合资不合品牌。但是,由于合资时签下的《商标转让协议》以及后来《商标许可协议》在“娃哈哈”商标归属权约定问题上的疏漏或者模糊,使达能集团得以启动其仲裁与诉讼攻势,先要挟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行为,在遭受娃哈哈集团的阻击和反击后,又在国内外先后提起了以娃哈哈集团和宗庆后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的多次仲裁和诉讼,给娃哈哈集团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异化,而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在逐步增强中,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多漏洞,这就给国外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以把柄,致使我国国内企业长期处于知识产权重压之下。因此,国内企业在引进资金进行中外合资之时,首先要坚定自己的立场,必要时应当像宗庆后董事长那样坚持合资不合品牌,籍此保护自主品牌。其二,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增强企业对于外国资本的消化和控制功能,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使用,警惕任何名义尤其是知识产权名义下的恶性跨国并购,防止我国国内企业资产的流失。其三,在遇到跨国并购尤其是恶意跨国并购之时,国内企业更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争到底。
针对达能集团的法律攻势,娃哈哈集团奋起反击。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娃哈哈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随后达能集团于2007年7月5日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确认上述《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有效,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完成商标转让手续。从8月16日的第一次庭审起,双方一直就《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已经不能履行和应否终止这一核心问题各持己见,争辩不休。其中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7年6月7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双方对于该《复函》的法律效力各执己见。而且娃哈哈集团方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复函》中所提及的“均未同意转让”的含义就是“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而达能集团方面提出相反意见,达能集团还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在2007年8月13日就《复函》涉及相关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律师征询函》,不久又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该《复函》。但延至9月下旬,达能集团又主动撤回了该行政诉讼。2007年11月15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认为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虽然《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不以商标转让合同为准,而是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至批准日起生效;娃哈哈注册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所以虽然已经签署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是并未发生注册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效力。